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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所有的用電設備都需要設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維護嗎?

根據《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3條的相關規定,存在三類需要配置專業人員或委外用電設備檢修維護的場所:

  1. 低壓(六百伏特以下)受電且契約容量達五十瓩以上,包括裝有電力設備的工廠、礦場或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

  2. 裝有高壓(超過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電力設備的場所。

  3. 裝有特高壓(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電力設備的場所。

然而,為了確保您的用電安全,我們強烈建議您不論用電場所的類別,都應該聘請專業的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來進行定期的巡檢和維護工作。這不僅有助於確保用電設備的正常運作,還能提高用電系統的效能,降低潛在的安全風險。

若您對於用電設備的檢修維護有任何疑慮或需要協助,我們樂意提供相關建議和支援,我們期待能為您提供最佳的用電安全服務。

02

契約容量從哪裡看? 

請您取出台灣電力公司的繳費通知單,並仔細查閱用戶資訊中的用電種類一欄。

若您的用電種類顯示為表燈 非營業用,這表示您的用電屬於一般度數計費並無契約容量。若您的用電種類不是表燈 非營業用,請您繼續往下閱讀。在契約容量(瓩)一項中,請查看經常(尖峰)契約對應的數字,該數字即為您的契約容量。

若您對於繳費通知單中的任何內容有疑問或需要進一步的協助,請隨時與我們聯繫,我們的專業團隊將隨時為您提供支援。

03

​若用電場所未依規定設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維護的話,會造成什麼後果嗎?

若您的用電場所符合《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3條的相關規定,依法應設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進行維護。若您未依法設置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業者進行維護,根據《電業法》第85條的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有權處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可限期要求改善。若在限期內未能完成改善,主管機關得依情況按次處罰,同時有權與電業公司合作,停止供電服務。

04

電氣設備巡檢一定要聘請電氣技術人員​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嗎?
一般水電行可以嗎?

根據《電業法》第60條的要求,電氣設備的巡檢應由經過專業訓練的電氣技術人員或政府認可的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執行。這些專業人員及業者擁有豐富的用電設備檢測經驗,並配備專業的測試儀器,能夠提供更準確的測量和檢查。一般水電行雖能處理弱電相關問題,如冷氣配電和燈具更換,但對於大型用電設備的檢測並不具備相同的專業性。因此,我們建議客戶在需要進行用電設備檢測時,仍然聘請具有電氣技術背景或經政府認可的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以確保作業的專業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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